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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石稅爭議時序釐清|議會:違法課稅與合法制度應明確區分 籲回歸事實理性討論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針對社會關注「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相關爭議,花蓮縣議會表示,相關制度歷經多次修法與司法檢驗,整體脈絡清楚,應予以完整說明,避免混淆視聽。

議會指出,礦石稅自民國98年開徵,並於102年重新制定自治條例,當時訂定每公噸10元稅率,原規劃施行至106年,該階段屬制度穩定且無重大爭議之正常課稅期間。
惟105年間,縣府於原條例施行期間內提前廢止舊法,另行制定新法,並將稅率由每公噸10元大幅調整為70元,引發是否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率調幅限制之法律爭議。

針對105年至108年間之課稅處分,業者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案件共計8件,最終均判決業者勝訴確定。依判決結果,縣府須退還溢繳稅款及利息約新台幣2億3812萬元,並負擔相關訴訟費用。

議會強調,此一期間屬於制度適法性存在重大爭議之階段,亦即社會所稱「超收」問題,時間範圍明確為105年至108年。

針對後續制度調整,議會指出,109年起縣府提出修法,議會本於審慎原則,要求補充資料並進行完整審議程序,並於同年先以每公噸70元試行一年,以利檢視制度運作。

其後於110年縣府再提出修正草案,經議會充分討論後,最終建立每公噸50元、60元、70元之分級課稅制度,並完成三讀通過。縣府於同(110)年10月底函報財政部備查,財政部於112.1.12公告核備,112.1.14日生效。議會表示,109年後之礦石稅制度,係在程序完備、法制基礎明確下重新建立,與105年至108年間之課稅爭議,在法律性質上已截然不同。

對於外界關注之退還款項,議會說明,縣府已依司法確定判決辦理退還溢收稅款及利息,金額約新台幣2億3千餘萬元,顯示政府須對過去制度瑕疵負起責任。

議會重申,一貫立場為支持依法課稅、維持制度穩定,並強調立法程序之完整與資訊透明。未來亦將持續監督礦石稅制度執行與財政運用,確保兼顧地方發展、環境保護及社會公平。

議會呼籲,各界應回歸事實基礎,理性討論公共政策,避免將不同時期制度混為一談,以維護社會對公共治理之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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