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自有房屋興建長照機構稅務局表示收費非以盈利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地興辦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符合直轄市、縣(市)長照機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收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長照目的,以及全部收益直接用於長照業務,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於興建期間亦可享有地價稅免徵優惠。
稅務局說明,如欲申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房地自有證明文件、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籌設)許可證書(興建期間另檢附建照執照)等,於當年(期)房地稅開徵40日前(即房屋稅3月22日前、地價稅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另外,該局指出,若有逾期未開(完)工、籌設許可廢止,或者減免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就應該恢復課稅。
如有地價稅課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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