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團體和機構長照免稅車 不受3輛限制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並經社政機關證明,每一團體和機構,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以3輛車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經縣(市)政府同意,得不受3輛之限制。
地方稅務局說明,本縣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如欲申請車輛免稅,可向中央或本縣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後,至監理機關驗車,以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的行車執照,再檢附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加附法人登記書)、組織章程、證明函、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等文件,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車輛免稅。
民眾如對上述事項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9,將有專人竭誠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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