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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路再溝通?吳建志要求觀光署公開赴陸團體登錄裁罰法源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針對交通部觀光署要求旅行社自9月1日起,辦理赴中國大陸考察團、參訪團及民眾自組團業務時,必須逐團完成風險告知、團體行程登錄、業務資料填報及責任保險等措施,違規者最高可能面臨新臺幣5萬元罰鍰,中國國民黨花蓮縣議會黨團書記長、花蓮縣議員吳建志表示,政府保障國人赴陸安全責無旁貸,但只要涉及強制義務與行政裁罰,就必須提出明確、具體且完整的法律授權,不能以一紙行政函文取代依法行政。

吳建志指出,觀光署在業者反彈後澄清,旅行社登錄的是旅行社名稱、承辦人員及領隊聯絡資訊、團體人數、赴陸日期與簡要行程,不包含個別旅客姓名及證件資料;相關措施也將先以宣導、輔導及限期改善方式辦理,不會因單一項目未完成就立即處罰。

然而,「暫時不罰」不代表裁罰權不需要明確法源。真正的爭點仍是:行政機關憑什麼要求業者增加新的填報義務?違反哪一項措施會受處罰?裁罰構成要件、改善期限及認定標準又是什麼?

吳建志表示,依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2條第19款,旅行業不得「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署管理監督之規定」;《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則規定,違反依該條例發布之命令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改善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但這些概括性規定,是否足以授權觀光署透過函文新增赴陸團體登錄義務,並作為裁罰依據,正是政府必須正面回答的法律問題。不能只搬出「管理監督」四個字,就將其當成萬用授權,讓每一紙行政函文都能自行長出新的義務與罰單。

吳建志批評,觀光署的措施9月1日已經上路,卻到9月15日才要邀集各地旅行公會理事長開會討論,整個程序顯然本末倒置。「正常的政策程序應該是先聽取意見、完成法律檢視,再正式實施;現在卻變成先上路、再溝通,先亮出罰鍰、再補充說明,難怪第一線業者無法接受。」

吳建志強調,他不反對政府加強赴中國大陸旅遊風險警示,更支持建立緊急聯絡與急難救助機制。然而,政策目的正當,不代表執行手段可以不受法律限制;「政府是為你好」不是法源,「中國大陸具有風險」也不會自動創造行政處罰權。

吳建志提出三項要求:
第一,交通部應公開完整函文、法律授權依據、裁罰構成要件及具體認定標準。
第二,在9月15日完成業界協商及法律檢視前,不得對旅行業者進行裁罰。
第三,應明確公布團體資料的蒐集項目、使用目的、保存期限、調閱權限及安全管理機制,消除業者與民眾疑慮。

吳建志最後表示,台灣與中國大陸最大的制度差別,就是政府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約束。政府可以提醒人民、協助人民,也可以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但不能先將罰款之劍懸在業者頭上,再要求社會相信政府的善意。

「政府的善意不是法源,行政機關的焦慮也不是授權。法源更不能像旅遊行程一樣,到了機場才臨時加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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