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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各有一處自用住宅 婚後原則上只能一處享地價稅優惠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少民眾婚前各自擁有一處房地,且均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卻發現其中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對此感到疑惑。

稅務局解釋,其實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因此夫妻婚前各有一處優惠稅率土地,結婚後原則上只能選擇其中一處繼續適用。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為2‰,而一般用地稅率則為10‰至55‰。婚前夫妻各自為土地所有權人,分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因此各自所有的土地均可適用優惠稅率;但結婚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處數,即以一處為限。

不過,稅務局也提醒,若夫妻另一處住宅有成年直系親屬,例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該處不受「一處為限」的限制,在符合土地面積等相關規定範圍內,也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民眾如有任何地價稅疑義,請撥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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