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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查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稅務局無法提供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持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文件,到臨櫃申請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惟因房屋稅籍證明非屬債權人的,查調債務人的財稅資料範圍,故稅務局。無法提供。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民眾常誤解債權人有權利查調債務人的所有財稅資料,包括房屋稅籍證明,就此部分財政部有特別解釋,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的財稅資料,其目的在於協助債權人的私法債權能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換言之,債權人得申請查調資料為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地方稅務局提醒,如為強制執行案件,且債權人確實需要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時,可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函請所轄稅務機關提供。

如您對上述事項有疑義,請洽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68、1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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