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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直接上路   當心補稅又受罰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若失竊車輛尋回後,未向監理單位辦理驗車重領牌手續,使用已註銷的舊牌照直接上路,經查獲將會被補稅並處以罰鍰。

地方稅務局說明,車主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車輛尋獲時,應檢具警察單位開具之車輛尋獲證明及車主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等,至監理單位辦理驗車重新領牌,才可開車上路,並自領牌日起計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倘車輛失竊已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單位重新領新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須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多加注意。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納保專線電話03-8233188、888224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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