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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資材室仍須依法    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農業資材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可免申請建築執照,但仍應依規定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該局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業資材室係固定於土地上之房屋,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房屋所有人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如未依規定設立房屋稅籍經稽徵機關查獲,恐會面臨補稅及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專供飼養禽畜、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或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等使用,可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以前)向地方稽徵機關申報免徵房屋稅,經核准者當年即享有免稅優惠,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民眾如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23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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