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洪災:不能被刑事羈押掩蓋的行政與憲政責任》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造成19人死亡、5人失聯,社會高度關注光復鄉長遭羈押的刑事責任。中國國民黨花蓮縣議會黨團書記長吳建志表示,然而若公共討論僅止於個人過失,反而可能遮蔽更關鍵的問題:在我國憲政與行政法體系下,中央政府於重大災害中的指揮與監督責任,是否已被合理檢視?
依《災害防救法》與相關組織架構,當紅色警戒發布時,防災體系即由地方應變提升為中央與地方共同運作。中央政府並非僅為資訊彙整者,而負有指揮、督導及必要時介入之法定義務。此一制度設計,正是為避免地方因資訊不足、人力限制或行政慣性,而導致防災決策失靈。
花蓮地方法院於羈押裁定中指出,撤離與避難數據來源、回報程序與實際執行情形存在矛盾,顯示行政回報機制未能確保資訊的真實性與可驗證性。在行政法上,若上級機關明知或可得而知下級回報可能失真,卻未建立查核、補正或實地確認機制,即涉及監督義務是否充分履行的問題。
進一步從行政法基本原則觀之,本案亦涉及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中央政府既掌握紅色警戒的發布權、防災制度的設計權以及跨部會資源調度權,即應承擔與其權限相對應的監督與風險控管責任。若於災害發生後,幾乎將全部責任集中於基層首長,恐造成權責配置失衡,亦與比例原則所要求的責任相當性不符。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與基層公務員,依法有理由信賴中央所制定的警戒標準、通報流程與防災指引,足以作為其行動依據。倘若制度本身欠缺可查核性與即時修正機制,卻在事後僅以個人刑責作為回應,不僅無助於釐清真相,更將動搖整體行政體系的信賴基礎,不利於防災治理的長期穩定運作。
刑事司法著重於個人責任的認定,行政法與憲政責任則關注權力配置是否合理、責任是否與權限相對應。19條生命的代價,要求的不只是刑責歸屬,更是制度性的檢討。中央政府有責任主動說明警戒發布後的指揮流程、督導作為與決策依據,接受公共檢驗。唯有將責任拉回行政與憲政層次,防災體系才能真正修正,而不只是以個案處罰作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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