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教您!民眾取得法拍土地再出售時 前次移轉現值應該如何認定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陳先生打電話詢問,最近取得一筆法拍土地,考慮到將來移轉時土地增值稅負擔問題,來電詢問出售時,前次移轉現值該如何認定等相關法令規定。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換言之,如果陳先生購買法拍土地時,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計算法院代扣之土地增值稅,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又如以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則以拍定價額作為申報移轉現值,計算法院代扣之土地增值稅,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拍定價額如果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依規定應以拍定價額作為移轉現值核稅,拍定人取得之後如果在同一年度再次移轉,由於取得價格低於公告現值,從而產生土地漲價數額,因此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欲購買法拍土地時應審慎考慮。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17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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