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偵辦被告梁某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 經審酌認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茲簡要說明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地檢署黃宋貴檢察官偵辦花蓮縣秀林鄉鄉民代表候選人梁○○及其樁腳吳○○等人涉嫌以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方式賄選,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115年9月30日指揮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偵二隊、新城分局、吉安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四大隊等單位,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住居所等19處執行搜索,並拘提、通知被告及證人共計32人到案說明。
經過專案團隊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梁某及吳姓等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重大,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被告均請回。
隨著選舉日程逼近,本署已整合轄內檢、警、調、廉、移等執法團隊,全面掌握選情動態,採取「速查嚴辦、向上溯源」原則,無上限全力查察各類金錢與不法介入選舉。本署重申,查賄無底線、亦無任何假期,任何企圖以利益交換選票之不法犯行,必定追查到底,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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