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文化局吳某等三人 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今移審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前花蓮縣政府文化局長吳勁毅、行政暨文化設施科曾姓科長,被人檢舉圖利特定廠商,案經花蓮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今天114年9月26日將吳、曾及另一名古姓同案被告等三人,一併提起公訴,並將於今天移審。
檢方指出,吳勁毅任職花蓮縣文化局長、曾某任文化局行政科長期間,該局於112年3月間辦理將軍府園區公開委託經營管理,並由誠0公司得標承攬,依規定列為古蹟的將軍府,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所在地之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誠0公司須待文化局會同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消防局等至現場查驗通過後,始可對外營業開放使用,而將軍府仍未經核定因應計畫,吳、曾二人竟讓誠0公司自113年3月25日起至5月22日間,即以「壓力測試」、「試運轉」等名義,實際在將軍府園區內營運獲利,圖利誠0公司共新臺幣63萬2,300元不法利益。
吳勁毅到職後,屢次以文化局發包工程需按照民俗請法師巡視、辦理超渡法會、祭拜地基主及開工、上樑、竣工等儀式為由,聯繫古某安排湯姓法師到場主持法事,將軍府工程法事各場次實際支付的師父禮金額共計6萬2,400元,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提高金額至9萬3,800 元(內含車資及住宿費5,000元),所浮報之2萬6,400元;另外與將軍府上樑儀式、文化局演藝廳相關工程超渡、巡視花蓮鐵道文化園區一、二館,所實際支付之師父禮及車馬費等金額共5萬2,000元,提高金額為6萬0,600元,所浮報之8,600元,均用以扣抵吳勁毅私人積欠該宮廟債務。
文化局行政科定於112年9月25、26日舉辦「花蓮菸葉廠園區調查再利用計畫及建物緊急修復統包工程」及「花蓮菸葉廠園區建物緊急修復二期計畫統包工程」施工前祈福祭拜典禮,曾姓科長指示行政科人員自行採買祭拜物品及聯繫古某辦理、由於典禮之法師紅包等費用無法核銷,曾某為支付法事費用5萬2,000元,竟藉以惠0土木名義報價法事費用,製作不實報價單,並先由惠0土木交付5萬2,000元現金給行政科轉交古某。
文化局行政科於112年12月15、16日舉辦「將軍府園區工程」竣工典禮,曾姓科長又以同樣手法,徵得元0公司同意,之不實報價單,並由元0公司先交付9萬2,500元現金,由曾某將其中8萬 2,800元轉交予古某(其中差額9,700元無證據證明曾某納為己用)。
文化局所購置黑色公務車,主要作為局長用車,依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第13點規定「公務車輛不得挪為私用」,吳勁毅卻公器私用分別至露營區、醫院、游泳池等參與私人行程,甚至借予朋友使用。
經花蓮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以上將吳、曾及另一名古姓同案被告等三人,一併提起公訴,並將於今天日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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