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

非健保給付醫療費收據    要繳納印花稅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按金額4‰貼繳印花稅,各類醫院、診所收取的費用除屬健保給付項目,不用貼繳印花稅外,其他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及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所出具收據,均應貼用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按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並給予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各類醫療院所如牙醫、獸醫、醫學美容、物理治療所等,開立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項目範圍等自費收據(如掛號費、齒列矯正、植牙、寵物診療、整型美容、物理治療費等),皆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如經就醫民眾檢舉未貼繳印花稅,將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原則,若經查獲不貼繳印花稅或貼繳不足額者,除補貼繳印花稅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另外,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漏銷花,或收據量多不便貼花,可向該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既省時又方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7、138、148洽詢。


探索更多來自 中華通訊社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