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嚴正指出針對縣府「115年度總預算尚在議會審議」之說法 已明顯混淆預算制度與實務執行機制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針對縣府對外表示「115年度總預算尚在議會審議,恐影響校園有機米政策推行」之說法,花蓮縣議會嚴正指出,相關說法已明顯混淆預算制度與實務執行機制,與現行法令及本縣既有補充規定不符,恐造成社會大眾誤解,縣府應立即澄清並停止不當連結。
縣議會強調,依地方制度法及「花蓮縣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審議時之執行補充規定」,即便總預算尚未完成法定審議,縣府仍可就非屬新增計畫之原有經常性經費,在上年度預算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範圍內,依法覈實支用;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辦事項,且已發生權責之支出,更可依法列支,並非如縣府對外所稱「將全面衝擊政策推動」。
縣議會進一步指出,該項計畫過去由中央補助辦理,自114年度起改由縣政府自有預算全額支應,縣府於114年度追加預算新臺幣1,100萬元補助農會及合作社等農民團體,另追加新臺幣300萬元拍攝校園有機食農教育影片,並於115年度續編預算新臺幣1,664萬元,顯示校園午餐及相關食農教育政策,屬延續性公共事務,且為政府依法應辦事項,相關已發生權責之支出,得依規定覈實列支,並不因總預算審議尚未完成而全面停擺。且校園午餐營運標案履約期間為當年8月至翌年7月,若屬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應辦事項且已發生權責之支出,依補充規定第四項,可於合法範圍內辦理支付;縣府若以「預算尚未審議完成」作為對外訴求,暗示政策將因此中斷,顯屬對制度的不當詮釋,亦不符實際執行情形。
縣議會嚴正要求縣府,各局處對外發言應以法令與制度為依據,清楚區分「新增計畫」與「延續性業務」,不得以預算審議程序作為政策停擺的藉口,更不應將行政內部執行責任,轉化為對議會監督權的錯誤指控。
縣議會再次重申,預算審議係依法行使之職權,目的在於把關公共資源、健全財政紀律,而非阻礙政策推動。現行法制已提供完整配套,足以確保政府基本運作與重要公共服務不中斷,守護學童健康、支持在地農業、推動食農教育,議會與縣府立場一致;但制度不容扭曲、事實不容混淆。縣議會呼籲縣府回歸法令與專業,停止以片面說法誤導社會大眾,並就相關政策與預算執行,對議會與縣民做出負責任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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