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

移轉農地予公司 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將農地移轉予公司法人,是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解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取得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或農業主管機關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如果移轉對象為公司法人或有農地2次違規使用情形者,就無法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該局表示,其資訊網站首頁(https://www.hltb.gov.tw)\線上櫃臺\即時查詢項下,提供「農地不課徵違反規定註記查詢」服務,可即時查詢土地是否有農地違規註記,歡迎民眾多加運用。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探索更多來自 中華通訊社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