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 保留期間享有租稅優惠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持有土地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需要繳納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對於民眾所有的土地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在未被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因其使用已被限制,故享有稅法上減免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19條特別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建築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按2‰優惠稅率外,餘統按6‰課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則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符合相關減免規定,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民眾如有任何地價稅疑義,請撥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860分機222、251、25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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