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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騰空待售未滿一年 仍可適用自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中華通訊社〕記者
林君軒/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的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內設立戶籍,若符合戶籍遷出未滿1年之規定,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導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已遷出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但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的認定標準,應以出售日起往前推算1年。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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