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依行政程序法 繳款書送達廿日即為生效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繳款書送達方式,不限本人親自簽收,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可將繳款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代理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警衛、保全等),如無上述可送達人員,可將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若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役中,繳款書可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而在監服刑者,則可囑託監所長官為之;另應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稅捐稽徵機關可將送達文書於公告欄黏貼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公示送達方式代替送達。
稅務局提醒民眾,稅捐稽徵文書以公示送達者,該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即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未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因此,籲請民眾務必如期繳稅,免除不必要的負擔,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有任何地方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2~194或41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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