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違章 改採彈性倍數裁罰
〔中華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4月21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就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及第30條,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者,將按「固定倍數」之規定修正為「彈性倍數」,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賦予不同程度裁量權。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針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轉賣或移用牌照者,由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修正為1年內初犯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累犯(2次以上)處1.2倍;屬故意情形者處法定最高裁罰倍數(2倍),稽徵機關將按個案之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
稅務局舉例說明,黃君所有A車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因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遭警方查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移用牌照,1年內第1次被查獲,原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22,460元(=11,230元×2倍),將降低為6,738元(=11,230元×0.6倍)。若黃君1年內再次懸掛其他車輛號牌被查獲,罰鍰將提高為13,476元(=11,230元×1.2倍)。
稅務局提醒,雖然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倍數修正為「彈性倍數」,相對減輕受處分人租稅負擔,車主仍應依規定領用並懸掛有效牌照才能使用公共道路,切勿轉賣或移用牌照,以免遭查獲受罰。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納保專線電話03-8233188、888224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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