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 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第三人所有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禁止處分登記後,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稅務局舉例說明,A公司欠繳112年度地價稅應納稅捐,依法將其名下土地禁止處分。A公司主張需以該筆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方得清償稅款,經向該局詢問後,A公司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A公司順利借款且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對於上述事項如仍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192~19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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