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繳納期間屆滿前可申請改按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如申報時未註明,可於繳納期限內補行申請。
該局說明,土地增值稅之一般用地稅率係以累進稅率20%至40%課徵,惟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享有合法節稅。土地所有權人因買賣移轉土地,原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事後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可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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