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長照機構受贈土地符合規定 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加速推動長照設施的設立,私人捐贈給依長期照顧法及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使用之土地,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享免徵土地增值稅的稅賦優惠。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團法人長照機構受贈之土地免徵土增稅,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一、私人捐贈且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三、章程載明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四、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該財團法人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證明文件、捐贈文書及法人登記證書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核。
該局提醒,為避免私人捐贈供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或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該事業等情事,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訂有處罰規定,以防流弊。因此,凡經核准免稅的土地,稽徵機關每年皆會定期辦理檢查作業,倘經查獲有前述情事者,除追補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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