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聲明:已再度函文促請縣府重新檢討115年度總預算案並儘速補列、送議會審議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針對115年度花蓮縣總預算案,花蓮縣議會九日聲明表示,已再度函文請花蓮縣政府將0923馬太鞍堰塞湖洪災後續復原重建相關經費及增加鄉(鎮、市)公所統籌分配稅款納入115年度總預算案,並重新檢討並儘速補列、送花蓮縣議會審議,以回應行政效能與地方民意之殷切期待。
花蓮縣議會提出七項聲明包括,
一、縣府未將0923馬太鞍堰塞湖洪災後續復原、重建、安置及相關配套措施納入115年度總預算案,本會已於第21次程序委員會討論提案第2案決議通過,請縣政府依決議儘速修正預算案,明確編列各項必要經費並送本會審議,避免災後復原計畫出現斷層或延宕。
二、縱使立法院已有馬太鞍溪堰塞湖重建之中央特別預算,但仍需待中央各部會提出相關災後復原重建計畫,而該預算主要負責為後續整治、農地相關設施及漁業復原、電力、電信、自來水等基礎設施修復、受損公共建築重建、河川整治及道路修復、廢棄物清理與環境衛生防治等,然災害影響範圍不僅限於此,在地商家營運損失、目前社區環境改善及農業損害等多項需求,中央資源無法完全涵蓋且緩不濟急。地方政府應主動承擔責任、先行編列與支應必要經費,而非被動等待中央支援;0403強震迄今逾一年,仍有危樓未拆、公共生活環境未復原,顯示縣政府在復建作為上已失公信。
三、光復鄉災區有多項縣府可直接推動之措施,包括:比照0403地震期間辦理短期營運補貼(如開業半年薪資補貼)、推動聯合行銷與觀光復甦活動以刺激消費,協助第一市場之臨時分流或替代銷售通路,減少封閉期間對在地小農與攤商之衝擊,以上諸多縣府宜主動籌畫、協調資源,使在地經濟得以迅速回復。
四、針對農地復耕亦可即刻著手,透過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編列土壤改良及機具作業補貼、農電與基礎設備(電表、拉線、抽水馬達等)修復補助,以及農友資材及臨時生產所需之補助;對於土沙淹沒短期無法復耕之田地,亦可由縣府主導協調鄰近可代耕之農地或媒合承接農戶,並補助必要之田間整理及水電恢復費用,同時規劃農產品保價收購與聯合行銷機制,以降低農民負擔並維持產銷穩定,以上都可先行規劃並以縣預算來協助辦理。
五、另縣府於114年11月24日辦理之「光復青年創業再生行動計畫」雖具正面意義,但額度僅14名,無法滿足近90名參與者及更大範圍之需求,顯示地方尚有多項可由縣府先行推動之實務作為。縣府應擴大類似計畫之規模或推出替代方案,善用縣內可用資源,強化在地創生與就業輔導,不應只仰賴中央。
六、本縣115年度縣統籌分配稅款顯著增加,縣府理應以更積極之規劃,優先將可行之復建、安置與振興措施編列入縣級預算,以落實基層治理、改善民生環境,避免因預算編列保守而延緩復原進度。許多救助與復建項目係地方政府可先行編列或支應,請勿以須待中央為由消極處理。
七、本會要求增加補助鄉(鎮、市)統籌分配稅款的目的,在於使統籌分配款與地方財源回歸合理配置,讓地方基層具備實際執行的財力與機動性,非目前編列競爭型預算,由公所提計畫後再由縣府主觀審核核定,仍請縣府主動檢視並優先編列可立即推動之復建預算及振興措施。
以上請縣政府針對115年度總預算內容做災害復甦的輕重緩急以及救助等的調配,做完善的檢討盡速送本會審議,並非請縣政府新增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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