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林鄉長涉貪案 花蓮地檢署偵查終結 王玫瑰及包姓廠商被提公訴
[中華通訊社]記者金雷鳴/綜合報導
花蓮縣秀林鄉長王玫瑰涉嫌於競選連任期間,收受包姓廠商賄賂,支付競選文宣、選舉物品等開銷,不法利益百餘萬元,花蓮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將王玫瑰依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嫌;包姓被告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對公務員行賄罪嫌、商業會計法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嫌及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國民黨籍的秀林鄉長王玫瑰擔任鄉長期間,長期承攬鄉公所採購案的永御公司、長宏公司之包姓負責人,為能順利得標及進行公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採購案,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及111年6月1日至11月24日間,陸續提供王玫瑰競選連任鄉長所需,包括設置競選總部、提供背心、文宣、帽子、布條、旗幟、鷹架、帆布、宣傳車音響等項目,嗣向王姓被告報價新臺幣211萬6,994元,經議價減降至177萬3,112元。

包姓廠商於111年12月間,以競選帽子1,000頂、志工背心600件、A3政見傳單-雙面1,000張、關東旗150*60共200組、300*60雙透布條400條、手搖旗900支等與事實不符之項目製作報價單,向王玫瑰報價50萬元,並提供不實的統一發票,以其中差額127萬3,112元行賄,王玫瑰收受之後,僅就其中50萬元支付包姓被告,獲取127萬3,112元減少支付競選費用的不法利益。

依調查王玫瑰於競選鄉長期間,另外多次收受包姓廠商提供電動麻將桌、新冠肺炎快篩劑、酒水招待、電視機、租賃車輛等賄賂,金額共計約8萬元,均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地檢署均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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