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車免牌照稅條件放寬 二等親屬適用新規定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照者,只要是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身障者使用的車輛,也可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並自1月30日起正式生效,最高可減免牌照稅1萬1,230元。
地方稅務局說明,考量現代社會常見負責照顧身心障礙者的二親等以內親屬(如子女或兄弟姊妹),可能因工作或家庭因素,未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卻實際負擔接送職責,若僅以戶籍為限制,將造成照顧者負擔增加,不符社會實情。
因此,115年1月28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亦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提醒,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車輛的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台幣1萬1,230元)為限;又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如符合免稅條件者,請儘速提出申請。若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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