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主動核定低收入戶房屋稅免徵 減輕弱勢居民負擔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照顧經濟弱勢族群,減輕低收入戶居住負擔,凡屬低收入戶本人所有且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只要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該房屋為本人所有且供自住使用,無出租或營業,即符合免稅條件,地方稅務局會定期依縣政府社會處提供的名冊,主動核定房屋稅免徵,民眾不需要提出申請,就可以直接享有免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小張在115年取得低收入戶證明,核定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房屋為自有且供自住使用,依規定可以免徵115、116年期房屋稅,但如果之後低收入戶資格遭註銷,或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例如作出租、營業或非自住使用),稅務局提醒民眾,請於變更使用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恢復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總局專線03-8226121或玉里分局專線03-888204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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