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

夫妻贈與移轉自用住宅用地 需重新申請方可再適用優惠稅率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某先生若欲將其所有之土地贈與移轉給太太,該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不知移轉後可否繼續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即已變更,倘新所有權人需適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

例如以張先生為例,若土地贈與移轉張太太後,張太太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天前 (即每年9月22日前) 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地價稅的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探索更多來自 中華通訊社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