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

農地未作農業使用    恐改課並補徵地價稅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少民眾誤以為名下土地只要是農業用地即可免徵地價稅,實際上仍須符合「農地農用」原則,也就是土地須實際作農業使用,或興建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農業設施或農舍,才可適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若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將自實際變更使用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經查獲,亦可能被追溯補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民眾如於農業用地上興建未經許可的建物、鐵皮屋,或鋪設水泥地作停車使用、堆置物品、庭園造景等非農業用途,均已不符合農地農用規定,土地將自變更使用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課徵地價稅。若有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需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建築執照,經核准後方可興建。

該局進一步提醒,農業用地若因未作農業使用而被改課地價稅,日後如恢復農業使用並符合相關規定,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查勘確認後即可恢復適用田賦(目前停徵)。
此外,若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也可依規定向稅務局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對於上述事項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探索更多來自 中華通訊社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