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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返還土地 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在不動產市場常見土地所有權人借用他人名義,將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形成「借名登記」關係。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當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出名人有返還土地所有權的義務,不論當初是以「買賣」或「贈與」等原因登記,於返還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包含因調解、和解或法院判決等),均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前述「借名登記」關係,係因借名人死亡而歸於消滅,其繼承人繼承的標的物是債權請求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所以出名人移轉土地給借名人的繼承人時,仍應依法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或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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