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檢警強力嚴懲毒駕惡行 聲押禁見吳姓被告獲准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地檢署為維護社會治安與交通安全,貫徹臺灣高等檢察署強力查緝毒駕之指示,針對轄區內查獲之被告吳某駕車跨縣市運輸毒品併同毒駕重大案件,已依法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以強力行動遏止毒駕危害。
經查被告吳某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某處施用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後,隨即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同日晚間9時15分許,被告吳姓駕車行經花蓮縣新城鄉某處時,適逢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執行擴大臨檢勤務。警方攔查時,察覺被告吳某出現情緒反應劇烈、雙手顫抖等明顯毒駕徵候,且車內散發異味,警方認定其客觀情狀已達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遂依法逮捕。旋經警方對被告吳姓及其使用車輛執行附帶搜索,當場查獲第三級毒品彩虹菸高達30袋(毛重8,686公克)、含愷他命之K盤1個、愷他命晶體1罐(毛重9公克)、電擊棒1組、現金新臺幣1萬3,500元及手機等證物。後續經實施唾液毒品快篩檢測,結果確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經複訊後,認定被告吳某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4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等罪嫌重大。復審酌被告運輸毒品數量甚鉅、路程橫跨多個縣市,若毒品流入社會,將嚴重戕害治安,而被告吳姓面臨重刑究責,有高度逃亡、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虞,遂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本署嚴正呼籲,毒駕不僅危害駕駛人自身安全,更形同道路上之不定時炸彈,極易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本署對於所有毒駕犯行均從嚴究辦,並視案情積極聲請羈押,絕不寬貸,全力守護交通安全與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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