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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議會第20屆第21次臨時大會 針對「普發現金1萬元」產生不同看法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花蓮縣議會第20屆第21次臨時大會,針對張美慧議員「普發現金1萬元」,縣議員吳建志持不同的看法。他說,看似替民眾發聲,實則忽略最基本的財政事實,甚至混淆視聽。

首先,「普發現金1萬元」不是一句口號,而是一項需要真實財源支撐的重大支出。以花蓮約32萬人口計算,發放1萬元就需要約32億元,這不是零碎預算,而是足以影響整體財政結構的規模。財政處指出目前仍有約46億元債務未償,這代表縣府本就處於審慎控管財政的狀態。在這樣的前提下,再額外舉債或挪用資源發放現金,無疑是將短期討好凌駕於長期穩定之上。

其次,所謂「中央補助款做不完」的說法,本身就是對預算制度的誤解。中央補助款多數具有指定用途與執行期限,並非可以任意挪作現金發放。若未依用途使用,不僅可能被收回,甚至涉及違法問題。將這類經費簡化成「沒用完可以拿來發錢」,不僅錯誤,更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再者,預算編列本來就需考量整體施政,包括教育、社福、基礎建設、災防等長期需求。若為了普發現金,勢必排擠這些必要支出。短期發錢或許有感,但長期將造成公共服務品質下降,最終受影響的仍是花蓮鄉親。

更重要的是,中央「還稅於民」與地方財政本質不同。中央因稅收超徵,才有餘裕進行普發;地方政府並無相同條件,卻被要求比照辦理,這本身就是邏輯錯置。若不顧現實條件強行推動,只會讓地方財政陷入惡性循環。

因此,財政處的說明並非「哭窮」,而是基於數據與制度的專業判斷。真正應該被檢視的,不是是否願意發錢,而是是否有負責任地面對財政現實。政治可以有立場,但不能沒有底線;政策可以討論,但不能建立在錯誤前提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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