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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農地被法院拍賣   記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通訊社〕記者何君冶/花蓮報導
農地被法院拍賣,如果在拍定時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新舊所有權人可以在收到稅務局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務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如法院拍賣),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由法院拍賣的農地,依規定先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優先從拍賣價款中扣繳,同時會以雙掛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拍定人,如符合農業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限不得申請。惟現行法院拍賣之農地如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人須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當事人收到稽徵機關通知書函後,才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扣除「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書」之期間,作為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期限,以資銜接。

該局提醒民眾,上開通知函係以雙掛號寄送戶籍地,當事人應注意通知函送達時間,以免因逾期申請不符規定,影響到自身權益。如尚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17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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